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護士註冊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5〕98號
衛生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護士註冊費已經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收取護士註冊費的通知》〔(94)財綜字第121號〕批准立項,現將收費標準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護士進行註冊登記時收取註冊費,具體標準為:首次註冊8元,再次註冊(每兩年一次)4元。
對已辦理註冊申請但經審核不予註冊的,不得收費。
二、收費單位必須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對其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9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