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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9日   來源:衛生部

衛醫發[2003]331號

衛生部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研究,決定對《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衛生部令第24號)第十八條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修改為:“香港、澳門、台灣的醫師或醫療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具有香港或澳門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行醫註冊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註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行醫註冊手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