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體血液、組織器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外經貿委(廳、局),哈爾濱、長春、瀋陽、西安、南京、成都、武漢、廣州、市外經貿委,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廣東分署,各局、處級海關:
人體血液、組織器官的採集、供應、加工處理和商品化,不僅是個醫療衛生問題,而且是一個涉及倫理、道德、人權等方面敏感的社會問題,受到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密切關注,對此我國政府非常重視,衛生部對有關問題曾做出相應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人體血液和器官加工和商品化等方面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體血液(包括全血、血漿等)的採集、供應、加工生産和進、出口等均衛生部統一歸口管理;血液和血液製品的進、出口沒有衛生部的批件或證書,任何單位均不得經營,口岸藥檢所得秒接受報檢,海關不予放行。
二、嚴禁利用人體組織和器官(包括胎兒)加工生産製劑;不準進行人體組織和器官的買賣,不準與國(境)外組織或個人進行人體組織和器官的贈送或交換活動。
三、有關人體血液、組織、器官管理的其它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規定,對違犯者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部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