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實施機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審批類型】國務院決定方式保留的衛生行政許可項目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 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4號)第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註冊,取得《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證》。”
【辦理條件】
【辦理程序】見下圖
外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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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在華醫療機構邀請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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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邀請或聘用醫療機構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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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
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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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合格後發放《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證》
【辦理時限】受理申請後30日內。
【報送材料目錄】
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註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醫師的學位證書;
(三)外國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
(四)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
(五)邀請或聘用單位證明以及協議書或承擔有關民事責任的聲明書。
前款(二)、(三)項的內容必須經過公證。
【表格下載】無
【報送材料説明及樣例】無
【收費標準及依據】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承辦部門的導航】
【聯絡方式】
【辦理地點情況】
【辦理結果公開】
【常見問題解答】
其他相關信息:
(一)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註冊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註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註冊。
(二)香港、澳門、台灣的醫師或醫療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其註冊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註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辦理短期行醫註冊手續。
【項目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