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表明,我國殘疾人狀況正處於一個快速變動的階段。今後十幾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殘疾人狀況還將發生較大變化。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承諾收集殘疾人狀況信息,包括統計和研究數據,以制定和實施政策,落實本公約"。為及時了解掌握我國殘疾人狀況的變化,給殘疾人事業發展提供及時可靠的依據,加強殘疾人狀況監測十分必要和迫切。2006年中國殘聯開始研究建立全國殘疾人狀況監測系統,2007年國家統計局、民政部、衛生部、中國殘聯、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辦公室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全國殘疾人狀況監測工作的通知》(殘聯發〔2007〕13號),正式啟動了這項工作。
一、監測基本情況
本次監測是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拓展和延伸,旨在更加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殘疾人狀況的變化情況,為相關立法、政策、規劃及業務工作的調整、評估提供更具有針對性的信息和依據。監測的主要內容根據中國殘疾人小康指標體系和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主要指標確定,包括殘疾人生存、發展和環境狀況,涉及殘疾人生活、康復、教育、就業、社區服務、無障礙環境、法律服務等方面的狀況及變化情況。本次監測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基於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樣本框架,在734個縣級樣本中各抽選一個調查小區作為國家級監測樣本單位,對該小區已定性的全部殘疾人及其家庭狀況進行監測。本次監測起止時間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本次監測的734個小區應監測殘疾人23844人,實際監測22095人,失訪1749人。失訪原因具體為:走失佔總失訪人數的2.2%;外遷佔總失訪人數的34.8%;死亡佔總失訪人數的63.0%,其中疾病死亡佔總死亡人數的89.8%。本次監測入戶實際調查22095人,涉及殘疾人家庭19359戶。殘疾類型包括:視力殘疾3333人,聽力殘疾5108人,言語殘疾699人,肢體殘疾6259人,智力殘疾1667人,精神殘疾1680人,多重殘疾3349人。監測對象男性11447人,佔51.8%;女性為10648人,佔48.2%。男女性別比為107.5。從城鄉看,城市為5277人,佔23.9%;農村為16818人,佔76.1%。
二、監測家庭基本情況
(一)家庭戶規模
2007年度城市殘疾人家庭戶規模平均為31人,農村殘疾人家庭戶規模為35人,平均家庭戶規模為3.4人。
殘疾人家庭戶規模為2人的所佔比例最高,為26.0%;3人戶家庭比例為20.2%,4人戶家庭比例為18.2%。5人戶及以上家庭所佔比例合計為25.6%,單人戶家庭佔全部監測殘疾人家庭戶的10.0%。
(二)婚姻狀況
18歲及以上殘疾人口中,未婚佔11.9%,較2006年的12.4%稍微有所下降;在婚有配偶佔62.6%,比2006年的60.8%略有上升;離婚及喪偶佔25.5%,較2006年26.8%下降了一個百分點。
(三)殘疾兒童監護人情況
在18歲以下殘疾兒童中,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佔絕大多數,佔殘疾兒童總數的82.8%。但監護人僅為父親或母親和監護人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佔比例不容忽視,有5.5%的殘疾兒童監護人僅為父親或母親,有8.2%的殘疾兒童監護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四)住房基本情況
自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以來,監測對象中住房狀況發生改變的佔全部監測對象的37%。其中,農村殘疾人住房狀況的改變佔主要部分,為84.7%,城市殘疾人住房狀況改變比例佔全部住房狀況變化的15.3%。其中,城市人均住房面積增加0.4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增加2.8平方米。監測殘疾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積城市為16.7平方米 ,農村為20.2平方米。
(五)家庭經濟狀況
1.收入狀況
在城市監測殘疾人家庭中,人均總收入為7859.48元。其中轉移性年收入最高,人均為4255.51元;其次是工薪年收入,人均為2675.99元;接著依次為經營年凈收入(484.02元)、財産性年收入(198.85元)、借貸年收入(182.57元)、出售財物年收入(62.54元)。在農村監測殘疾人家庭中,人均總收入為3969.28元。其中經營年總收入最高,人均為1615.57元;其次是工薪年收入,人均為1326.70元;接著依次為轉移性年收入(582.23元)、借貸年收入(227.62元)、財産性年收入(185.80元)、出售財物年收入(31.36元)。相比之下,城市殘疾人家庭的年收入要明顯要高於農村殘疾人家庭,而且收入結構也存在一定差異,城市殘疾人家庭較多地依賴轉移性年收入,而農村殘疾人家庭較多地依賴經營年收入。
2.支出狀況
在城市監測殘疾人家庭中,人均總支出為6191.03元。其中食品年支出最高,人均為2400.79元;其次是醫療保健年支出,人均為1127.18元;接著依次為居住年支出(746.84元)、教育和文化年支出(389.97元)、轉移性年支出(339.46元)、交通和通信年支出(327.04元)、衣著年支出(2573.37元)、社會保障年支出(198.45元)、設備用品年支出(122.73元)、雜項商品年支出(112.43元)、借貸還債年支出(109.40元)、年交納所得稅(59.37元)。在農村監測殘疾人家庭中,人均總支出為3537.10元。其中食品年支出最高,人均為1332.40元;其次是醫療保健年支出,人均為465.06元;接著依次為居住年支出(402.19元)、經營年支出(355.06元)、轉移性年支出(188.64元)、交通和通信年支出(177.15元)、教育和文化年支出(176.03元)、衣著年支出(141.75元)、借貸還債年支出(116.15元)、雜項商品年支出(56.61元)、設備用品年支出(40.42元)、財産性年支出(31.67元)、社會保障年支出(20.05元)、生産性固定資産年折舊(17.35元)、稅費年支出(16.57元)。相比而言,在監測殘疾人家庭中,食品年支出仍佔最大份額。由於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城市和農村監測殘疾人家庭在經濟支出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不僅表現為支出數量上的差異,在支出項目上也存在一定差異,如農村殘疾人家庭需要承擔經營年支出、生産性固定資産年折舊、財産性年支出、稅費年支出,而城市殘疾人家庭則無這些支出項目。
(六)家庭電話、電腦及家用電器擁有情況
城市殘疾家庭中固定電話擁有率為68.0%,移動通訊設施手機或小靈通擁有率為43.6%;農村中對應的比例為37.7%和26.1%。
城市殘疾人家庭中,電腦擁有率為13.6%,農村殘疾人家庭擁有電腦為0.9%。
城市中彩電、電冰箱、洗衣機的擁有率分別為89.3%、60.6%、61.7%,農村中彩電、電冰箱、洗衣機的擁有率分別為58.6%、11.8%、20.3%。
三、監測對象基本情況
(一)康復服務狀況
本次監測殘疾人中,有19.0%的殘疾人一年內接受過康復服務,在城市這一的比例為29.5%,在農村這一的比例為15.7%。
城市中接受過康復服務的殘疾人比例依次為治療與康復訓練(13.8%)、康復知識普及(10.5%)、輔助器具配備(7.6%)、日間照料與托養(6.2%)、心理疏導(6.1%)。農村接受過康復服務的殘疾人比例依次為治療與康復訓練(8.4%)、日間照料與托養(4.6%)、心理疏導(3.6%)和康復知識普及(3.6%)、輔助器具配備(3.0%)。殘疾兒童家長接受過培訓的比例,城市為10.5%,農村為8.3%。分殘疾類別接受過康復服務的殘疾人比例分別為:視力殘疾16.2%、聽力殘疾13.1%、言語殘疾15.6%、肢體殘疾22.1%、智力殘疾17.0%、精神殘疾32.1%、多重殘疾20.1%。
(二)教育狀況
1.兒童義務教育情況
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在學比例為63.3%,城市和農村殘疾兒童在學接受義務教育比例分別為65.6%和63.0%。
2.成人受教育程度情況
18歲及以上城市殘疾人中,從未上過學的比例為24.8%,小學教育程度的比例為30.3%,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為26.4%,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為9.4%,中專教育程度的比例為4.3%,大學專科教育程度的比例為2.7%,大學本科及以上教育程度的比例為2.1%。18歲及以上農村殘疾人中,從未上過學的比例為49.1%,小學教育程度的比例為36.0%,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為12.1%,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為2.1%,中專教育程度的為比例為0.5%,大學專科教育程度的比例為0.2%。
(三)就業狀況
1.職業技能培訓
從監測數據看,在就業年齡段 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人中,有3.2%在1年內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有96.8%在1年內未曾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
2.城鎮失業登記
在就業年齡段生活能夠自理的城鎮失業殘疾人中,進行失業登記的為10.6%。
3.就業情況
城市中,有32.4%的在就業年齡段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人有工作;農村中,有53.1%的在就業年齡段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人有工作。
4.未就業原因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歲的男性和18到54歲的女性殘疾人中,未就業原因的前三位是,城市中依次為退休(21.2%)、喪失勞動能力(20.9%)、因單位原因失去原工作(18.6%);農村中依次為喪失勞動能力(40.8%)、料理家務(34.7%)、其他原因(16.2%)。5.未就業生活來源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歲的男性和18到54歲的女性殘疾人中,未就業者生活主要來源是,城市中依次為領取基本生活費(36.2%)、靠家庭其他成員供養(35.3%)、退休金(21.5%)、其他(6.1%);農村中依次為靠家庭其他成員供養(76.3%)、其他(10.5%)、領取基本生活費(9.3%)。農村中一半以上要依靠家庭供養,對家庭的依賴性較大。
(四)社會保障狀況
1.社會保險情況
16歲及以上城市殘疾人中,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為42.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為33.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比例為36.0%,參加失業保險的比例為3.3%,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為1.6%,參加生育保險的比例為0.7%。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的比例為58.0%。16歲以上農村殘疾人中,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為10.8%。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為2.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比例為9.5%,參加失業保險的比例為0.1%,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為0.3%,參加生育保險的比例為0.1%。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的比例為89.2%。2.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濟情況。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殘疾人比例為19.7%,比2006年的13.3%有所提高;農村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為12.5%,比2006年的5.1%有較大提高。城市中,獲得救濟(現金或食物)的殘疾人比例為22.2%,比2006年的9.8%有很大改善;農村中,獲得救濟的殘疾人比例為26.6%,比2006年11.7%也有所提高。3.救助需求情況接受監測的殘疾人中,救助需求比例最高的是醫療救助,城市為57.8%,農村為69.1%;其次為生活救助,城市為41.4%,農村為60.2%;第三位的是康復救助,城市為30.1%,農村為37.9%。最後是教育救助,城市為10.4%,農村為14.7%。4.參加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情況監測的農村殘疾人中,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比例是84.4%,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佔15.6%。大多數農村的殘疾人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
(五)環境和社會參與狀況
1.社區(村)提供服務情況
有14.3%的殘疾人接受過社區(村)為殘疾人提供服務,未接受過的佔85.7%。
城市中有24.2%的殘疾人接受過社區(村)為殘疾人提供服務,農村中這一比例為11.2%。
在接受過社區(村)服務的殘疾人中,對社區(村)服務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的比例為84.8%;感到一般的比例為15.1%,感到不滿意的比例為0.1%。在接受過社區(村)服務的殘疾人中,城市裏對社區(村)服務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的比例為86.7%,感到一般的比例為13.2%,感到不滿意的比例為0.1%;農村裏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的比例為83.4%,感到一般的為16.5%,感到不滿意的為0.1%。2.參加社區(村)公共事務和文化、體育等社會活動情況。有4.8%的殘疾人經常參加社區(村)組織的社會活動,20.1%的監測殘疾人偶爾參加社區(村)組織的公共事務和文化、體育等社會活動,不參加的比例最高,為75.1%。總體上看,殘疾人參加社會活動的比例較低。有7.7%的城市殘疾人經常參加社區(村)組織的社會活動,偶爾參加的比例為21.1%,不參加比例為71.2%;有3.8%的農村殘疾人經常參加社區(村)組織的社會活動,偶爾參加的比例為19.8%,不參加的比例為76.4%。3.城鎮社區無障礙設施情況。城鎮社區有坡道和盲道的比例分別為45.1%和43.2%,有提示字幕的佔30.4%,有扶手等設施的佔26.9%,有自動門、無障礙電梯和提示盲文標牌的分別為9.2%、3.1%和2.2%,有路口語音辨向器的比例為1.2%。4.接受走訪慰問活動情況有38.7%的殘疾人接受過政府、社會團體到家的走訪慰問活動,未接受過的佔61.3%。在城市中,有45.8%的殘疾人接受過政府、社會團體到家的走訪慰問活動,農村中為36.5%。5.《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知曉率。有55.1%的殘疾人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不知道的比例為44.9%。在城市中,有58.9%的殘疾人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農村中為40.5%。一年中,有14.7%的殘疾人參加過法律知識學習或宣傳活動,有85.3%的殘疾人未參加過法律知識學習或宣傳活動。一年中,城市中有21.5%的殘疾人參加過法律知識學習或宣傳活動,農村中有12.5%。6.法律需求與服務情況。在接受監測的殘疾人家庭中,有法律服務需求的比例為21.3%。其中,接受過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比例為4.8%。在接受過法律服務的殘疾家庭中,對提供的法律服務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的比例為84.4%,感到一般的佔14.7%,不滿意的為0.9%。在有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需求的殘疾人家庭中,接受到過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為31.7%; 在接受過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監測殘疾人家庭中,對提供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感到非常滿意或者滿意的比例為84.5%,感到一般的佔15.5%,不滿意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