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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將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8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在浙江全省全面推行,然而,一些沒有享受到醫保的城鎮居民卻出現了就醫難的問題。浙江省政府近日下發《關於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今年年底前各市要選擇1至2個縣(市)進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工作試點,從2007年起逐步全面推開,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所有統籌地區都建立起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基本實現全省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

    《意見》明確提出的保障範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以外的全體城鎮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等。著眼于保障基本的醫療需求,將重點解決城鎮居民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原則上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意見》要求各地的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但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按不低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標準確定”。根據不同的人群特點,各地可以從各自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方式,既可以採取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也可以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建立城鄉合作醫療制度。

    解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落實資金是關鍵。《意見》規定,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鎮居民的籌資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醫療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確定。

    城鎮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鎮非從業人員,以個人(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的補助標準不低於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籌資水平的1/3,其中,省財政對市、縣按欠發達地區、一般地區和發達地區的不同情況分別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包括未成年人)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資助。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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