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11月1日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的意見》提出,力爭到2008年底,把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範圍。
《意見》規定,用工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農民工,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農民工大病住院保險或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一種;用工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選擇參加原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建立農民工大病住院保險統籌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意見》要求,用人單位須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市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辦結農民工醫療保險手續。在外地註冊但在本區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市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辦結農民工參保手續。凡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或因欠費停保,其招用的農民工在用工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所在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記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