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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3年內將建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2日   來源:新華網浙江頻道

    新華網浙江頻道11月2日電 浙江省政府近日出臺措施加強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規定用3年左右將與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關係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讓農民工看得起病,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近日出臺實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的問題的實施意見》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申報,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

    《意見》規定,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範勞動合同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可以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大病”的原則,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保障方式。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可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浙江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農民工按照“雙低”的辦法參保繳費,退休時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各地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轉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不得以各種理由設置轉移接續條件。此外,鋻於農民工限于經濟條件打官司難的情況,省政府規定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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