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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7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臺《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首次就農民工問題發佈政策性文件,針對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用工管理、就業服務和培訓、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維權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意見》提出,要認真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規定,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在一些地方,農民工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往往超過8個小時,卻領不到加班工資。對此,《意見》規定,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不得以農民工自願加班為由拒付加班工資。要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

    《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加大對拖欠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重點監控農民工相對集中行業的企業和曾有拖欠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對惡意拖欠、情況嚴重的企業,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逐步擴大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範圍。各級政府也將建立治理農民工欠薪問題的責任制度和欠薪應急週轉金。

    招農民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由於農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對法律不太了解,於是一些不遵守勞動法的單位故意不簽合同。為此,《意見》明確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對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及時糾正並予以處罰。到2007年底,將各類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到90%以上。

    《意見》提出,清理有關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政策,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收費和不合理限制。農民工進城務工和從事經營活動,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即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和辦理各種相關手續。除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設置與農民工進城就業或從事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審批、行政收費、登記等項目。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

    量身定做社會保險

    農民工缺乏安全感,主要是因為社會保障不到位。《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工作,工傷、醫療、養老,都制定了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參保政策。對建築、礦山、煙花爆竹等高風險用人單位,首先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制定並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將與所有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均納入工傷保險。

    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範勞動合同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重點解決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其住院或規定病种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各地要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農民工按照“雙低”的辦法參保繳費,退休時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務

    為了讓農民工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服務,《意見》提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從2006年秋季入學起,在我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免除學雜費。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保健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免費向農民工提供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各級地方財政預算。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取消暫住證實行居住證

    因為沒有城市戶口,即使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得再久,農民工一直缺乏歸屬感,總覺得自己是外鄉人。《意見》提出,逐步和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改革農民工登記管理辦法,加快相關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範圍內取消暫住證制度,實行居住證制度。

    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

    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産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基於此,《意見》強調,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要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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