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拿著醫生開出的藥物卻對這些藥物潛在的毒副作用一無所知;一場感冒有人花幾元錢就治好了,而有人卻要花上幾千元……
“對自己所用藥品的預防、診斷、治療和毒副作用以及價格有知情權,對療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藥品有選擇權”。日前已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上通過,將提請11月28日召開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草案修改稿)》,作出了上述規定,並明確用藥人應當尊重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患者對用藥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期盼有望變成現實。
對藥品有爭議可申請應用評價
條例修改草案設置了藥品應用評價制度,這在國內屬於首創。根據規定,受藥人或其利害關係人與用藥人對應用藥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發生爭議,可以申請藥品應用評價,並在山東省範圍內自主選擇藥品應用評價單位。
評價結論可以作為解決藥品應用爭議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有關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證據。
有犯罪記錄的,曾被開除的,曾造成重大診療、藥品應用事故的,有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個人和單位,不得從事藥品應用評價業務。
裸手直接接觸無包裝藥品可罰千元
條例修改草案規定了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七種違規行為,其中裸手直接接觸片劑、膠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藥飲片等無包裝藥品的,將被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安排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用藥人以非藥品充當藥品治療疾病,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諮詢服務的形式對應用的藥品和醫療機構製劑進行宣傳等也屬於違法行為。(楊思誠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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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人:根據條例解釋,用藥人是指依法登記並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疾病預防、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其他單位。而個人自購自用藥品以及法律、法規對藥品使用有特別規定的,則不適用該條例。
受藥人:是指接受用藥人提供的用藥服務且將藥物用於自身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