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 孫玉波)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將依法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監管,集中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行為。
在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27日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工商總局將依法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監管,一是加大對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檢查和監測,重點監測醫療廣告發佈量大、違法率高的區域和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告醫療廣告監測結果。依法從重查處未經審查和擅自更改審查內容及其他違反規定發佈的違法醫療廣告。對發佈違法醫療廣告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二是加強對廣告發佈環節的監管,對發佈虛假違法廣告問題嚴重的媒體,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廣告發佈經營權;對發佈嚴重虛假違法廣告的有關責任人,建議媒體主管、主辦單位追究其相應的責任。三是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建立違法醫療廣告案件的協調、移送、查辦機制。據悉,由11部委廣告專項整治部際聯席會議聯合製定的“違法廣告公告制度”將於近日開始實施。
衛生部醫政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從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組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集中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行為,監督覆蓋率將達到100%。對未經審定出證、篡改出證內容發佈違法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進行重點執法監督,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據介紹,近年來,醫療廣告快速增長,據統計,2005年全國醫療廣告年經營額達76億元,在商品類別廣告經營額中居第六位。但是,醫療廣告中虛假違法宣傳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廣告市場一大頑疾。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國共查處違法醫療廣告1.1萬餘件。
醫療廣告不得出現八項內容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 孫玉波)為了從根本上規範醫療廣告發佈行為,國家工商總局與衛生部重新修訂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法對醫療廣告審查、醫療廣告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醫療廣告實行發佈前的審查制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後方可發佈。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絡電話等八項內容。
辦法強調,醫療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八項內容,即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淫穢、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辦法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佈或變相發佈醫療廣告。對於發佈嚴重違法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予以暫停發佈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佈資格的處罰。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醫療機構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修訂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