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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八項內容將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 朱玉、劉奕湛)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在1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醫療技術、診療方法、保證治愈或宣傳治愈率、利用患者、醫學機構、專家等名義和形象做證明、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名義等8項內容將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中。

    據介紹,新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經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修訂,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醫療廣告發佈前的審查制度,規定醫療廣告必須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成品審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後方可發佈。

    同時,限制了醫療廣告內容,醫療廣告僅限于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絡電話等8項內容,並規定禁止利用新聞、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方式發佈或變相發佈醫療廣告,加大了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

    據了解,12月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暫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出證工作,集中清理整頓涉嫌發佈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新《辦法》實施後,將會集中處理一批廣告嚴重違法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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