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於各地醫療保險用藥報銷範圍不同,造成天津市參保人員在外地(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及境外)就醫部分藥品回津不能報銷。為解決這個問題,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出臺了《關於參保人員外地就醫適用藥品範圍的通知》,並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地就醫管理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外地就醫的人員範圍包括經審核認定的長期在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和退休後在外地安置的人員。在外地就醫的人員用藥應按照國家和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簡稱目錄)執行。藥品通用名稱在目錄內但商品名稱不在天津市異名庫的藥品,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統籌基金參考天津市異名庫中同類藥品價格標準支付,凡使用的藥品價格高於天津市異名庫同類藥品價格的,按照天津市異名庫同類藥品最高價格支付;低於天津市異名庫同類藥品最高價格的,按實際價格支付。(記者 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