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4月7日專電(記者 王婭妮)山東省日前發佈的《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而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山東省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徵收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規定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生育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因破産、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
山東省還規定,生育保險具體繳費比例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確定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