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服務信息>> 健康
 
銀川出臺城鎮個人參繳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補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1日   來源:寧夏日報

    《銀川市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補充規定近日出臺。根據規定,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醫療保險,以上年寧夏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5%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參保繳費年限達不到男30年、女25年的,以達到退休年齡之年的上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到男30年、女25年。

    在寧夏自治區、銀川市及三區人事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託管檔案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以個人繳費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選擇統賬結合方式個人繳費參加醫療保險。繳費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不到15年的,以達到退休年齡之年的上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統賬結合費率8%補繳到15年。在原單位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但選擇單建統籌的人員及未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單建統籌費率4.5%繳納。繳費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享受退休人員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達不到15年的,應以達到退休年齡之年的上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到15年。檔案託管期間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上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實際繳費達到15年的規定,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在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且選擇統賬結合方式繳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原單位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但選擇單建統籌的人員及未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單建統籌方式繳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上述人員在原單位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或由用人單位預繳兩年醫療保險費滿兩年後,再以個人繳費方式續保或重新參保的,如繳費未間斷,則不再按《試行辦法》規定推遲保險生效時間;中斷繳費的,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自負;再次參保的,保險生效時間相應推遲6個月。

    個人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中斷繳費又續保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足額補繳費用的中斷時間計算為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時間,但不享受中斷期間的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保險生效時間相應推遲6個月。(記者 宗時風 王海英 實習生 崔萬傑)

 
 
 相關鏈結
· 南京市將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 河北邯鄲率先實施新型城鎮合作醫療制度
· 福建啟動城鎮“全民醫保”試點工作
· 杭州實現城鎮老年居民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全覆蓋
· 內蒙古2007年城鎮低保標準每人每月提高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