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要對購進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逐批進行驗收並記錄;處方不合理用藥,要作為不良記錄記入醫師考核檔案……日前,浙江省出臺《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今年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制度,對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查驗;醫療機構對購進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逐批進行驗收,並作記錄。驗收記錄以及相關憑證應當至少保存3年。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出庫復核制度。過期、變質、失效、國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不得出庫使用。
醫生也不能隨便開處方。《辦法》規定,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評估制度,按不少於5%的比例,每月對處方進行抽查,並進行合理性評估;發現處方存在違規用藥、濫用藥物、不合理用藥情況的,應當責令處方醫師改正,並作為不良記錄記入醫師考核檔案。
醫療機構、廣告發佈者不得利用新聞報道、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等形式對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或變相進行廣告宣傳和推薦。
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對購進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出驗收記錄;沒按規定向就診者提供價格清單,或未對就診者的詢問及時作出答覆的,有關部門可對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醫療機構違反規定,繼續使用質量可疑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關部門將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可據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