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區主要媒體2007年9月、10月藥品廣告發佈情況監測中發現:邦力康桂龍藥膏、清眩治癱丸、蛹蟲草菌粉膠囊、蟲草雙參酒、蛾貞膠丸、“維智”紅鹿參片、陳李濟牌舒筋健腰丸、止渴降糖膠囊、通絡活血膠囊、益氣生津降糖膠囊等10種藥品在廣告宣傳過程中存在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適應症)範圍、絕對化誇大療效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為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該局于2007年11月27日發出通告,暫停這些廣告所涉及藥品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銷售,要求區內各藥品經營單位應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名單中所列藥品。同時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進行巡查,如發現有關單位繼續銷售所列藥品,將對有關藥品進行封存扣押並檢驗。
通告發出後,各相關企業應在原廣告發佈媒體以與違法藥品廣告相同版面、相同時段按照要求發佈更正啟事以消除影響。報紙廣告更正啟事的版面應不小于原刊登違法藥品廣告的版面;電視廣告更正啟事的播放天數應不少於連續三日,每次播放時間應不少於10秒。並在更正啟示發佈後兩個工作日內正式告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局,該局將在更正啟事發佈後依法做出解除暫停銷售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