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天津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天津市勞動保障局近日出臺了《關於調整工傷1至4級人員傷殘津貼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範圍是2007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至4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調整標準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7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190元,四級傷殘18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160元的調整到1160元。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記者 張璐 通訊員 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