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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藥店賣藥必須開具憑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8日   來源:湖北日報

    近日,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藥品時,必須開具銷售憑證,否則予以處罰。

    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藥品名稱、生産廠商、生産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銷售憑證留存備份不得少於3年。藥品監管部門發現藥品零售企業不開具銷售憑證,將按照《藥品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嚴格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注意做好處方記錄,處方一般保存兩年。駐店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記者 羅序文 通訊員 李天書、袁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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