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丟失、毀損的醫藥費報銷問題,確保正確報銷,維護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權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新政策,就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丟失毀損醫藥費報銷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
根據規定,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醫保票據,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請報銷。如參保人員醫保票據丟失、毀損,應當到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辦理票據丟失的相關證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票據存根聯(黑聯)的複印件兩份,同時加蓋財務專用章。定點醫療機構還應一併提供處方底聯複印件、收費明細清單、住院病歷首頁複印件、出院小結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加蓋“醫保專用章”。
參保人員丟失、毀損醫保票據的,申請報銷的時效為2年,自醫藥費發生之日計算。丟失、毀損醫保票據的參保人員應儘快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並及時申請辦理醫藥費報銷。醫藥費的報銷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本人)到所屬區縣社保分中心辦理,填報《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丟失毀損補支申請》,並提交本通知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參保人員申報的醫藥費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按照規定應及時予以支付。對於參保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虛報、重報醫藥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費用應全額追回,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日廢止。(記者 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