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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類人可獲醫療救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1日   來源:吉林日報

    為解決當前醫療救助制度存在的救助面較窄、救助標準較低等問題,吉林省民政廳等部門制定了《吉林省城鄉醫療救助指導意見(試行)》,近日省政府辦已轉發此《意見》,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救助對象為本轄區內持有常駐戶口的以下居民: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五保供養對象(含農村孤兒);3、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級—6級殘疾軍人);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重病或重殘及因突發事件醫療費用支出較大造成特殊困難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

    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8000元

    對救助範圍中確定的前三類救助對象(不含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市低保對象)住院治療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自理費用(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實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個人自理費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於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於30%比例救助。一年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個人自理費用累加計算,從第二次住院開始,個人自理費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頂線在3000元—5000元之間確定。救助金額達到封頂線後,救助對象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可給予二次救助,標準由各地視救助資金情況自行確定,年救助標準不超過3000元。

    在醫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建成前,救助對象可持社會保障卡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本人身份證明及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等相關證件直接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救助對象出院時持診斷證明、出院結算明細單、低保證等相關材料到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並按規定比例給予報銷。

    日常救助:每年發100-300元救助卡(券)

    對救助範圍中確定的前三類救助對象中患慢性病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人員,每年核發100元—300元限額的救助卡(券),救助對象憑救助卡(券)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就醫、購藥。慢性病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門診放(化)療、尿毒症門診透析、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並發癥之一者)、高血壓病Ⅲ期(有心、腦、腎並發癥之一者)、類風濕病(活動期)等。

    臨時救助:未參保低保對象按已參保標準救助

    對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參照已參保人員住院救助標準和方式救助。對救助範圍中確定的第四類救助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封頂線,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住院治療可視情況給予救助,最高限額在住院封頂線40%以內確定。

    醫療服務:實行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一致。醫療救助要建立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的醫療管理制度。門診醫療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承擔;住院醫療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有病床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縣區級醫院承擔。

    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衛生材料目錄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和化驗。

    確需轉診治療的,要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診證明,報縣(市、區)民政局登記備案。轉診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首診醫院與轉診醫院結算,救助費用與首診醫院結算。未經批准擅自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外地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對因急診、急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和外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由本人先墊付,一週內向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待治療結束後,憑急診手冊、出院小結、出院結算明細單,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審核報銷。(記者 孫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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