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生鮮牛奶生産經營行為,保障生鮮牛奶質量安全和消費者身體健康,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浙江省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行政問責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含縣,下同)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
《規定》明確了浙江省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責任體系,並指出,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縣級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根據《規定》,對奶站和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奶牛養殖業主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為縣級農業部門的監管工作人員,第二責任人為縣級農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第三責任人為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對其他奶牛養殖業主的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為鄉鎮政府的監管工作人員,第二責任人為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第三責任人為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市級、縣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省、市、縣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並明確了行政問責制度。監察部門負責對生鮮牛奶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追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引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記者 肖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