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平安醫院建設,建立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日前福建省政府批轉省衛生廳、福建保監局制訂的《關於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就保險責任、參保單位、承保公司及方式、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保險列支、保險理賠服務、小額賠付簡易處理、醫療糾紛調解及衛生部門、保監部門、保險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
一、保險責任:醫療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雙方合作開展的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業務。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及承保區域範圍內,依法開展醫療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經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或民事訴訟,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依照醫療責任保險條款,由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負責賠償。
二、參保單位:按屬地原則,福建省轄區內由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支持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和監督轄區內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 醫療責任保險以設區市為單位,由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具有資質能力的保險公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醫療機構和承保公司需簽訂保險協議,並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轄區內醫療機構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險協議的監督管理。
四、保險條款: 醫療責任保險條款由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與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保險原理和醫療行業特點共同協商制定,由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報福建保監局備案後實施。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確定的條款向省衛生廳報告。
五、保險費率: 醫療責任保險應體現衛生事業的公益性,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經營的大數法則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則,細分不同規模、等級、性質的醫療機構的醫療風險狀況,合理設計條款、科學厘定費率,滿足多樣化醫療責任保險需求。探索建立與醫療責任保險賠付率、醫療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鉤的費率浮動機制,保險雙方根據上年度醫療機構的醫療風險綜合情況,在下一年續保時可協商調整保險費率。
六、保費列支: 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按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於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後醫療機構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社[2007]32號),從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目下的“其他費用”中列支,計入醫療機構成本,並由醫療機構按年度統一繳納。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患者負擔。
七、保險理賠服務: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在各設區市設立醫療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各縣(市、區)設分中心,公佈接報案電話,主動參與醫患糾紛的調解,做到理賠與調解工作同步進行,保證在醫患糾紛調解結果或法院判決生效後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賠付。
八、小額賠付簡易處理: 實行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依法開展醫療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應由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賠償金額三級醫療機構在1.5萬元以下,二級醫療機構在1萬元以下,其他醫療機構在5千元以下,可由醫患雙方直接協商調解,在賠償限額範圍內,醫療機構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擔賠償費用,分擔比例由雙方協定,但應以醫療機構為主。小額賠付簡易處理的具體程序另行規定。賠償金額超出上述規定的,醫患雙方應向當地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醫療糾紛調解: 醫患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應根據醫患任何一方的要求,按照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衛生廳、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在全省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通知》(閩衛綜[2009]100號)的規定,及時派員赴現場了解情況並進行調處。調解不成的,要引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防止醫療糾紛矛盾的激化。
十、工作職責: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轄區內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制訂本轄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工作方案,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投保,並定期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責任保險開展情況;福建保監局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的監管,促進承保公司規範、穩健經營;醫療機構應認真做好醫療事故防範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診療水平,保障醫療安全,積極參與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配合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做好調解工作。保險機構要嚴格遵守有關保險法律法規,加強誠信建設,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賠工作機制,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的溝通合作,每年提供醫療機構風險評估報告和保險理賠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