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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醫患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深圳12月22日專電(記者 王傳真)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22日通過了《深圳市醫患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這是深圳市為及時高效解決醫患糾紛,遏止因醫患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而出臺的新辦法。

    該《辦法》分為總則、醫患糾紛的調解、醫患糾紛的仲裁和訴訟、法律責任共4個部分。

    按照辦法,醫患糾紛是指患者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實施的醫療、保健等執業行為損害了患者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糾紛;處理醫患糾紛應遵循屬地管理、調解優先、客觀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則;發生醫患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轄區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患方也可直接申請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定的,醫調室應當以書面形式指導醫患雙方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醫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市政府應當完善醫患糾紛仲裁機制;醫患雙方可就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可委託司法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醫患雙方因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患方選擇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如生活困難可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門應依法支持;在醫患糾紛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已參加醫療執業責任保險且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條件,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賠償,未參加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的,由醫療機構向患方及時作出賠償;衛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廣東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長王榮認為,醫患糾紛是當前較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應當用法制化、程序化的管理辦法予以解決,使深圳的法制化建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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