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媒體報道霸王(廣州)有限公司洗髮水含1、4-二氧雜環己烷(又名“二噁烷”)的有關情況進行了通報,現對霸王(廣州)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有關産品抽檢和相關情況作進一步通報。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組織了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對該企業生産全過程(含原料倉庫、生産車間和成品庫等場地)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生産企業和市場上抽取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生産的洗髮類不同産品共10個批次,並委託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廣東省藥品檢驗所和廣東省保化檢測中心按照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推薦標準《進出口化粧品中二噁烷殘留量的測定》(SN/T1784-2006)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樣品中二噁烷的最高含量為6.4ppm。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化粧品中二噁烷含量水平的監測和安全性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