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5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5日公佈的信息顯示,該局與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實驗研究、生産、經營、使用、存儲、運輸和進出口等活動。
據介紹,近期一些國家出現了4-甲基甲卡西酮的濫用問題。為防止該品種的濫用問題蔓延至我國境內,引發社會和公共衛生問題,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安部、衛生部決定將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鹽、化學異構體、酯和醚。
據悉,我國未批准4-甲基甲卡西酮作為藥品上市。經檢索我國藥物濫用監測系統,也未發現4-甲基甲卡西酮濫用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