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近日下發了《關於做好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在津就業的流動人員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作出新規定。
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在天津市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本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繳費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流動就業人員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業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流動就業人員在2001年11月(含)以後,在原就業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流動就業人員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應滿25年、女應滿20年,並且在天津市實際繳費應滿5年,退休後可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申請轉出醫療保險關係的,社保經辦機構應依據其轉移申請出具參保憑證。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劃轉,個人賬戶餘額通過經辦機構轉移。因故無法劃轉的,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個人賬戶資金清算給本人。跨統籌地區流動到天津市就業的人員,參加天津市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或農民工工傷醫療綜合保險的,如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餘額,在辦理轉入手續後,可將個人賬戶資金清算給本人。
有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的流動就業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尚未就業或在天津市靈活就業的,可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3個月內,持參保憑證及相關居住證明, 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自繳費之日起享受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可在申報繳費期內,繼續申請下一年度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