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 告
2011年 第10號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禁止人為添加到食品中。對在食品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三聚氰胺作為化工原料,可用於塑料、塗料、粘合劑、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産。資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從環境、食品包裝材料等途徑進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為確保人體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總結乳與乳製品中三聚氰胺臨時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號公告)實施情況基礎上,考慮到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標準,特製定我國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現公告如下:
嬰兒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為2.5mg/kg,高於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上述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乳與乳製品中三聚氰胺臨時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號公告)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