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本市大學生納入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2日公佈。根據《通知》,從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將納入上海市居民醫保覆蓋範圍。
根據規定,納入城鎮居民醫保的大學生將實行個人繳費,標準是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執行,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同步調整。2011年為每人每年80元。
此外,大學生納入上海市居民醫保設置過渡期,從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通知實施前已享受上海市大學生醫療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學生,其個人繳費由市財政全額補助,醫療待遇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至過渡期結束。
過渡期內入學的大學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惡性腫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需要住院及門診治療的,其醫療待遇暫按原規定執行。具體為:住院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三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100元;一級醫院50元),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
保障待遇
住院醫療待遇 (包括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
大學生住院醫療待遇與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接軌,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2011年的標準為:大學生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其餘50%由個人自負。
普通門急診醫療待遇
●大學生校內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院校按不低於90%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校外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門急診待遇支付,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 2011年的標準為:門急診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65%,個人自負3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55%,個人自負4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 50%,個人自負50%。
就醫和結算
●大學生在上海市住院實行定點醫療(急診住院除外),定點醫院由各院校在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合理確定。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向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大學生在外省市發生急診住院,或因病等休學期間需要在外省市住院醫療時,應到所在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後,在出院或治療後6個月內,由院校統一到上海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大學生經院校轉診在上海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上海市或外省市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因病等休學期間在外省市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後,回院校按規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