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産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衛生部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諮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衛生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700余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于2011年4月20日公佈,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於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産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定義和“規格”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於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五、關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本標准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答: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簽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産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説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七、關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産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産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關於“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産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産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産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關於不屬於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簽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簽;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簽。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
十、本標準對生産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産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産日期”。
十一、如果産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説明。
十二、關於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簽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範的漢字”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於標簽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於標簽的中文、外文對應關係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於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係。
十五、關於最大表面面積大於10cm2但小于等於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於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於等於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於等於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於等於1.8mm。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産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産日期標示最早生産的單件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産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十九、關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産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十一、關於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是否標示配料表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二十二、關於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於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於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關於可食用包裝物的含義及標示要求
可食用包裝物是指由食品製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
二十四、確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順序時,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種單位計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五、關於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産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産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並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十六、複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參照問答二十五(二)標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複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産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十七、關於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通用名稱。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以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
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二十八、關於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注意事項
(一)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産品中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
(二)如果《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三)“單,雙甘油酯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酯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根據食物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
(五)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二十九、關於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産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三十、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可否一併標示?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三十一、關於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産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三十二、關於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産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三十三、關於加工助劑的標示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三十四、關於酶製劑的標示
酶製劑如果在終産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産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酶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三十五、關於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或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三十六、關於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説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産品中的含量。
三十七、關於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三十八、關於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二)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産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示相應産品標準名稱。
三十九、關於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關於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的標示
(一)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三)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四十一、關於果脯蜜餞類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四十二、關於凈含量標示
凈含量標示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計)應符合本標準4.1.5.4的要求。“凈含量”與其後的數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半固態、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四十三、關於規格的標示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等同於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格,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1;預包裝內含有若干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3;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不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4。
標示“規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格”兩字。
四十四、關於標準中的産地
“産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産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産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産者的地址就是産品的實際産地,或者生産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産地”項。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産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産基地生産的産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産地”項標示實際生産該産品的分公司或生産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託其他企業生産的産品,僅標示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産地”項標示受委託企業所在地域。
四十五、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且子公司生産的産品不對外銷售時,如何標示生産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産地?
按照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間的委託加工方式標示。
四十六、關於標準中的地級市
食品産地可以按照行政區劃標示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或者地級城市。地級市的界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七、關於聯絡方式的標示
聯絡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産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絡方式。聯絡方式應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後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絡方式、與地址一併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四十八、關於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産品分類、産品類別等不屬於質量等級。
四十九、關於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五十、關於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示
本標準4.1.6.3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原産國或原産地區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可不標示生産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按照3.8.2條,原有外文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4.1.10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免於標示産品標準號。
五十一、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産日期?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産日期。
五十二、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
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採用“生産日期見包裝”、“生産日期見噴碼”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五十三、關於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本標準4.1.7.1條“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幹膠形式製作,包括“生産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幹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
五十四、關於産品標準代號的標示
應當標示産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産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標題可以採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産品標準號、産品標準代號、産品標準編號、産品執行標準號等。
五十五、關於致敏物質的標示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後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簽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本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鼓勵企業自願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産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擇。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於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産線上還生産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産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産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五十六、關於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
附錄A給出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其中A.1和A.2分別規定了長方體形和圓柱形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是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式。A.3給出了不規則形狀(體積)的計算方法。在計算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時應遵照執行。
五十七、關於標準附錄B
食品生産者在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時,必須從附錄B中選擇一種標示形式。附錄B用具體示例詳細説明了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標示方式,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選擇其中的一種來標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間的分隔方式和標點符號不做特別要求。
五十八、關於標準附錄C
附錄C集中了一些標簽項目推薦標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産者在標示相應的標簽項目時,應與推薦形式的基本涵義保持一致,但文字表達方式、標點符號的選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附錄C運用了大量的示例來説明凈含量和規格、日期、保質期及貯存條件的標示方式。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用其中的一種,但並非必須與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裝的特性,在不改變基本涵義的前提下,對推薦的形式做適當的修改。
五十九、關於如何實施標準
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允許並鼓勵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執行本標準。為節約資源、避免浪費,在實施日期前可繼續使用符合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要求的食品標簽。在本標準實施日期之後,食品生産企業必須執行本標準,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簽的食品可在産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