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出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名錄管理辦法》,並於20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舉將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規範醫保服務醫師(藥師)的診療行為。
《名錄管理辦法》明確了醫保服務醫師(藥師)的範圍。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中具備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資質的執業醫師(藥師)。執業醫師(藥師)為參保人員提供診療服務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同時,細化了醫保服務醫師(藥師)禁止行為。主要包括:偽造、變造醫療文書、醫學證明,開具虛假處方;將非基本醫保藥品篡改為基本醫保藥品,或將非基本醫保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篡改為基本醫保支付項目;串通參保人員以開藥為名不取藥而兌換現金或有價證券;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藥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等。
在加強醫保服務醫師(藥師)管理方面,人力社保部門將建立和維護醫保服務醫師(藥師)名錄數據庫,實行名錄和編碼管理;定期跟蹤分析醫保服務醫師(藥師)發生的醫療費用情況,並對其履行醫保誠信服務協議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醫師(藥師),停止下一年度醫保服務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