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20日公佈新修訂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同時出臺《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規定和指南明確,“寶、靈、精、強力”等誇大性詞意,“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等絕對化詞意,“處方、復方、藥、治療”等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為保健食品命名的禁用詞語。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規定指出,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9種內容: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如“祖傳、禦制、特效、特級、頂級”等;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及各種疾病名稱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如“華佗、扁鵲、中華、華夏”等;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除“”之外的符號;與産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如“納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性、神、仙、神丹”等;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腦、眼、心”等,批准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規定強調,一個産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範,字數應當合理,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産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産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産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如以三種維生素和碳酸鈣、碳酸鎂為原料的産品,可命名為××牌多種維生素鈣鎂片,但不能命名為××牌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記者 富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