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生廳聯合下發通知,調整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及醫保支付政策。新規於今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相關機構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診療費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其他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接受患者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通知指出,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全省所有鄉鎮衛生院、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村衛生室將現行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項目。其中,村衛生室中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3元調整為6元,西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2元調整為5元;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5元調整為10元,西醫一般診療費由現行4元調整為9元,連續診療3天為一個療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其他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規定允許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堅持患者自願選擇的原則,合理施治,合理使用,並實行事前告知,徵得患者(或家屬)簽字同意後方可收取費用。便民門診不收取一般診療費。
通知明確,村衛生室中醫一般診療費全額報銷,西醫一般診療費報銷4元,個人自付1元;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一般診療費報銷9元,個人自付1元,西醫一般診療費報銷7元,個人自付2元。城鎮居民一般診療費個人自付後剩餘部分,在不增加個人負擔的前提下,按照統籌地區門診統籌規定比例支付。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全部納入村醫收入。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收取的一般診療費作為新增獎勵性績效工資的來源之一。(記者 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