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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十一”黃金周設立24小時旅遊投訴電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9日   來源:天津日報

    “十一”黃金周將至,不少市民已經安排了在假期外出旅遊。天津市旅遊質監所提醒遊客,在旅遊期間,旅遊者遇到旅遊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絡,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後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並繼續完成旅程。另外,天津市與全國的60余個主要旅遊城市已建立了旅遊質監互動協作體系,對發生的重大和急難的跨省市旅遊糾紛案件,各成員單位有責任協助解決。如情況確實緊急,天津市外出的遊客可以撥打當地旅遊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請求工作人員予以協調,也可以撥打天津市旅遊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要求協調解決。“十一”黃金週期間天津市旅遊質監所設立的旅遊投訴電話 28359093 ,為遊客提供 24 小時諮詢接待服務。

    二、回程後,如遊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需向市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切忌含糊其詞、內容不清,否則會增加調解部門的工作難度,直至無法受理投訴人的投訴案件。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 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 二是旅遊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遊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闔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市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如投訴人希望與旅行社以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可以酌情提出具體可行的辦法與對方協商,爭取儘快達成共識。 還有,根據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絕大多數的旅遊違約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賠的,旅遊管理部門也沒有依據認定精神賠償。

    4、當案件複雜、重大和極難調解時,尤其是涉及旅遊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不適用旅行社保證金賠償範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建議旅遊者儘快選擇解決糾紛的最高程序,即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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