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安局12月20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從2007年1月1日起,石家莊市將開辦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屆時,凡具有石家莊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均可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個人赴港澳旅遊。
據了解,公安機關對居民的申請審核批准後,將發給申請人《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注(即“G”簽注),簽注分為三個月一次簽注、三個月兩次簽注、一年一次簽注和一年兩次簽注四個種類,每次在香港或澳門逗留時間不超過七天。申請人領取通行證件後,在簽注有效期內可自行往來港澳地區。簽注用完後,可再次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次數不受限制。而在此之前,石家莊市居民如果赴港澳地區旅遊,須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隨同旅遊團進出港澳地區。人們如果到港澳地區探親訪友、購物,也要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
開放個人遊以後,對首次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注的申請,公安機關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的審批制證工作;對已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辦理簽注的,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由於內地和港澳地區在社會制度、法律規範以及行為習慣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公安機關提醒申請人一定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對因在港澳地區從事非法活動被遣返人員,在1到5年內不批准其再次赴港澳,如發現在內地弄虛作假、騙取出入境證件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馬朝麗 實習生 蘆川 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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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申請個人赴港澳旅遊是否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1、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金融、保險、鐵路等部門在石家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的人員需按備案要求出具意見;
2、戶口在石家莊市下轄縣(市)的人員需按規定由單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見後到所在縣(市)的出入境管理科申請;
3、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4、戶口在石家莊市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