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旅遊局就關於印發《四川省旅遊行業導遊人員勞動合同書》示範文本下發通知。通知要求,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旅遊局、省工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加強對旅遊行業導遊人員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指導,各地旅行社要按照《四川省旅遊行業導遊人員勞動合同書》示範文本規範簽訂勞動合同。
這是繼4月份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旅遊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推動《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實施意見》在全省實施後,四川省出臺的又一項關於規範導遊人員用工制度的重要舉措。在實施意見中顯示,4月為自查自糾階段,5月至6月進入專項整治階段,7月底前,發文的三部門將對省內重點地區落實情況進行督察和總結。
有關人士表示,針對業內比較敏感的佣金問題,旅遊行業協會將督導旅行社與其他旅遊經營者建立公開闔法的“公對公”銀行賬戶往來結算的佣金收受制度,收受佣金納入財務和稅務管理,禁止旅遊經營單位和駕導人員暗折暗扣等變相的私自收受回扣的違法行為。
據了解,今年1月24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旅遊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人員勞動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制度,杜絕導遊人員零工資帶團甚至向旅行社“買團”行為等,對旅行社支付導遊工資報酬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作出明確規定。《意見》規定,導遊工資可由基本工資、帶團工資和效益工資等組成,帶團工資和效益工資根據導遊資格等級、帶團類別、語種情況等,參照所在地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經雙方協商確定,每月或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月或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導遊,旅行社應首先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其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意見》還明確,旅行社互借導遊帶團的,雙方應在借用協議匯總載明借用期限、團隊編號、行程線路以及導遊報酬等內容,借用、聘用旅行社應負責導遊上團期間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並承擔該導遊職務行為造成的法律責任。由此,一旦因導遊行為引發問題而旅行社互相推諉時,消費者“討説法”有了依據。(趙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