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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旅行社故意模糊標價最高罰款2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成都9月22日專電(記者 劉大江)國慶長假在即,成都市物價部門發出告誡:旅遊服務經營企業要嚴格明碼標價,對利用模糊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經營企業將處以最高20萬元罰款。

    記者從成都市物價局了解到,旅遊公司、旅行社等旅遊服務經營企業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時,必須使用統一的《成都市旅遊價目本》。根據《成都市旅遊價目本》填寫要求,在“旅遊線路”欄中必須如實標明出發地、經停地、到達地及散團地等,如:成都→北京→巴黎→香港→成都,並在“天數”欄中明確標明旅遊所需的實際天數;在“服務內容”欄中應詳細標明旅遊的方式,如:組團、自由人、自駕車等;提供交通工具的類型,如“雙飛”“單飛”、火車(汽車)返程;所乘火車、汽車的車次或檔次,如是否為空調、直達車等;

    對住宿賓館,不得使用“準四星”“準三星”“星級”“準星級”等含糊表述;對用餐地點及標準必須明確早、中、晚餐菜肴品種數量,如×葷×素×湯等;必須明確標示旅遊中所遊覽的景區、景點門票以及景區內所乘交通工具;旅遊保險費用及是否提供導遊服務都必須明確填寫。同時,在旅遊價目本“價格”欄中應如實填寫計價單位和提供旅遊服務所需的全部費用,標為“×元/人”或“每人×元”。

    成都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經營企業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將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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