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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注意事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4日   來源:國家旅遊局網站

    為保障大陸赴台灣(以下簡稱赴臺)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赴臺旅遊市場秩序,保證赴臺旅遊“規範、有序、安全、健康”的發展,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注意事項。

    一、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注意事項

    (一)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當選擇備案于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的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簽訂合同並向海旅會備案。不得與未備案于海旅會的台灣地區旅行社簽訂合同,並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

    (二)組團社應當與接待社約定,按照合同安排完成旅遊行程。不得安排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旅遊活動。接待社違反合同約定的,組團社及其領隊須及時予以糾正。

    (三)組團社不得以“赴臺旅遊”名義組織大陸居民赴臺從事經濟、文化、衛生、科技、教育、宗教、學術等領域的兩岸交流活動及國際性活動。接待社在行程中擅自安排相關交流活動的,組團社和領隊應責其糾正。

    (四)組團社應當與大陸赴臺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合同應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行保險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旅遊者和組團社各持一份。組團社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非合同約定的付費項目。

    (五)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遊服務信息,不得做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赴臺旅遊市場秩序。

    (六)組團社應當認真開好赴臺旅遊團隊的行前説明會,向旅遊者介紹台灣地區的基本情況、相關規定、風俗習慣、文明旅遊的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七)組團社的領隊人員須取得由海旅會頒發的“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領隊證”後方可上崗。組團社在開展赴臺旅遊業務中,應組織領隊人員參加培訓,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八)組團社應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切實加強赴臺旅遊團隊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團隊出發前,對涉及人身、財物等方面的安全問題,應當向旅遊者作出明確告知;在旅遊過程中,如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生命、財産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提出勸導,並相機採取有效措施,嚴格防止事故的發生。如遇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以將損害降至最低。

    (九)團隊在臺旅遊期間,組團社應當保持與領隊的暢通聯絡。團隊在臺遇到特殊情況,如因病、因傷及其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時,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報告。組團社應當迅速報告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時提出妥善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如發生旅遊者在臺滯留不歸,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省級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海旅會。海旅會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應提供協助。

    (十一)組團社應當建立赴臺旅遊總結制度,不斷提高赴臺旅遊組織能力、服務能力、預判能力、應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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