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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注意事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4日   來源:國家旅遊局網站

    二、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注意事項

    (十二)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向由海旅會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營赴臺旅遊的組團社諮詢報名,不得向非指定的旅行社和單位報名及參加其組織的赴臺旅遊活動。

    (十三)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旅遊簽注,參團旅遊,整團往返。

    (十四)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十五)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妥善保管個人旅行證件,並將證件複印備份,可將複印件連同證件照片與證件原件分別存放。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當立即報告領隊並同時報警、報知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臺旅會)。

    (十六)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期間,應當遵守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服從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隨團活動,不得擅自脫團,不得滯留不歸。自由活動時,應向領隊人員説明去向,並徵得領隊人員的同意;回程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團入境的,應當及時向領隊報告。

    (十七)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規範個人行為,不得參加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不得參加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

    (十八)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期間應當做到個人舉止文明,衣著和言談得體。

    (十九)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要冷靜處理,聽從現場指揮,儘快撤離危險地區,及時與領隊人員取得聯絡,並與當地或大陸有關部門聯絡,尋求營救保護。如遇到突發疾病時,應當及時採取就近就醫等相關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時,應採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並保護好事故現場,迅速報告領隊和當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財産安全等意外情況時,應當及時報警。

    (二十)因組團社或其委託的接待社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非合同約定付費項目,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組團社要求賠償。

    (二十一)對組團社、領隊或接待社誘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旅遊者應當向海旅會和有關部門舉報。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項由海旅會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臺旅遊的實際運行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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