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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提醒: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須獲“入臺許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4日   來源:光明日報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7月11日向媒體透露,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除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相應簽注外,申請人還須獲得臺方“入臺許可”,方可成行。

    繼7月4日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首發團赴臺後,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將於7月18日正式啟動。目前,社會各界對赴臺旅遊申請手 續都很關注。為此,記者專程採訪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據介紹,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所需辦理的具體手續流程是:首先向授權組團社報名,交納所需費用後,由本人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申請人按照、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授權組團社出具的收費票據,已持有有效通行證的,一併提交其通行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審核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對批准的申請,簽發《通行證》,並附發3個月有效一次前往台灣旅遊簽注。申請人進入台灣的“入臺許可”在辦妥《通行證》、簽注後,由組團社通過台灣接待旅行社辦理。

    這位負責人提醒遊客,在臺期間,要注意保管好《通行證》、“入臺許可”,避免因證件損壞或丟失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出行前,應複印相關證件,並與證件分開存放。如發生證件損壞或丟失情況,應及時與領隊溝通,由領隊與相關部門聯絡處理。(記者 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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