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版旅遊合同7月1日起正式啟用,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拼團”、強制購物等行為,加重了旅行社的相應違約責任。6月21日,市工商局、市旅遊局發佈經過修訂的“北京市國內旅遊合同”、“北京市出境旅遊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擅自轉團或者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要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眾所週知,購物和自費是最容易在旅遊者和旅行社之間産生糾紛的環節。新版合同文本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如果旅遊者明確表示不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旅行社要將相應情況寫入合同的“專用條款”。
合同還規定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對於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旅行社擅自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購物或自費項目的,旅行社要自行承擔自費項目的有關費用;擅自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的,每次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則要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旅遊者到旅行社報團後能否最終成行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一般要看最後的報團人數是否達到了成團人數。”市旅遊局負責人表示,這次新版合同的修訂首先對不成團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其次文本中提供了四種不成團後的處理方式供雙方當事人選擇,包括了改簽出團、解除合同以及兩種轉團方式,特別是規定旅遊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轉的旅遊團隊的,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還旅遊費用,而不得強行將旅遊者轉團。(記者 竇紅梅 楊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