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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社擅自轉團應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日專電(記者劉浦泉)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旅遊局制定的北京市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1日起正式啟用。文本明確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將其擅自轉團,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旅遊者還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

    北京市工商局有關人士表示,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對過去容易引發歧義的“轉團”“脫團”“實際損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重要名詞做出了統一解釋。其中,“轉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組團社委託接待社提供具體旅遊服務的行為不屬於轉團。“意外事件”是指因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影響旅遊行程的列車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或取消、惡劣天氣變化、交通堵塞、重大禮賓活動等事件。

    旅遊者到旅行社報團後能否最終成行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一般要看最後的報團人數是否達到成團人數。對於未達到成團人數時應該如何處理善後的問題,過去在旅遊者和旅行社之間經常發生糾紛,最主要的還是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團。鋻於能否成團的不可控性,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明確規定,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文本還提供了不成團後的四種處理方式供雙方當事人選擇,包括改簽出團、解除合同以及兩種轉團方式,旅遊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轉的旅遊團隊,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還旅遊費用,而不得強行將旅遊者轉團。

    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明確規定,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對於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旅行社擅自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購物或自費項目,旅行社要自行承擔自費項目的有關費用;若擅自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每次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每次則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此外,北京市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還對行前解約機票退款問題作出規定:組團社代訂的航空客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載有客票限制使用條件的《行程單》等書面資料;客票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約後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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