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自2010年3月1日起實行新的簽證發放條例,與原條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除應哈國家機關、駐哈外交使團、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邀請所持的商務簽證到期後可辦延期外,應哈法人邀請所持的商務簽證不予延期。對因私簽證、旅遊簽證和過境簽證均不予延期。
二、除因私旅行外,邀請機構可徑向哈外交部提出辦理邀請函的申請,無需徵得移民部門同意。首次推出90天有效3次出入境的因私和旅遊簽證。
三、增加“出境簽證”。主要針對在哈長期定居並且打算離哈赴其他國家定居者,同時,對於在哈境內丟失護照等旅行證件者及在哈被判刑期滿離境或被驅逐出境者,也簽發出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