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4月30日,天津市發改委(物價局)與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規範天津市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的通知》、《天津市道路旅客運價實施細則》和《天津市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對旅客汽車運價計算的依據、標準和方法,以及道路運輸價格管理形式、運價制定、經營者價格行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調整,形成了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浮動、反映市場供求變化、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運價形成機制。
按照新的文件規定,天津市道路班車客運價格形式為政府指導價,實行按車型制定運價的辦法,計價類別由22種簡化為8種。一是在車型基準運價基礎上,上浮幅度為30%,下浮不限。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可根據旅客運輸市場的供求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範圍內,自主確定具體運價。二是修訂兒童票和優待票規定。將享受免票的兒童身高標準由1.10米修訂為1.20米,提高了0.1米,增加了享受免票的兒童不單獨佔用座位的限制條件。同時,擴大了優待票的政策範圍,增加了"因公至殘的人民警察"。三是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道路班車客運具體運價,需向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道路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站按照規定確定或變動班車客運運價、票價,應當在執行前提前2周向社會公佈。
新修訂的《天津市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針對部分客運站收費標準混亂、投訴較多的行包保管費、小件物品寄存費問題,清理規範了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對客運站為客運經營者提供服務涉及的收費,凡屬於自願、非強制性的,由經營者與客運站協商確定,如車輛清洗費、車廂內清潔費、車輛保溫費等。對屬於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收費,由價格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如旅客站務費、車輛安全服務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