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記者在張家界市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了“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兩日遊”的旅遊團,旅遊合同中“購物娛樂安排”一欄特意標注:自由自願,不強制消費,配合進店3至4家。結果,記者卻遭遇了借免費泡腳之機,利用氣功等手段推銷假藥的欺詐行為。而所謂的“氣功”,其實是手中藏刀片,鞋裏有玄機,害人不淺!
隨後,又相繼發生了長沙市多家旅行社以低價招徠遊客,通過誘導、欺詐等方式推銷各種名不符實的玉器,北京某旅遊景點通過誘導等方式推銷各種寺廟吉祥物的事件。
時值旅遊旺季,國家旅遊局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遊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要警惕以“免費”、“低價”為賣點的宣傳招徠行為,對旅遊産品的價格要有合理的心理預估,以防貪小失大。
第二,行程中,旅遊者應警惕各種“誘購”行為,甄別以“店慶促銷”、“攀老鄉”、“祈福避禍”為噱頭的購物陷阱,慎重鑒別産品的質量和價格,防止被欺詐。
第三,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應要求在合同中載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第四,旅遊者在購物時,應要求商家開具發票並保存好購物小票,發票上要加蓋商家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並標明購買商品名稱、數量、單價,旅遊者收到發票後要仔細核實清楚。如商家拒絕開具發票或拖延開具發票,旅遊者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