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遊者的主要權利
1.知悉真情權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就包價旅遊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團最低人數、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行社責任減免信息,以及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內容,要求旅行社作詳細説明,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遊行程開始前提供旅遊行程單。
2.拒絕強制交易權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産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遊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旅遊者有權拒絕,也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轉讓權
除旅行社有正當的拒絕理由外,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將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4.合同解除權
包價旅遊合同訂立後,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旅遊者不同意組團社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旅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獲得扣除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的餘款。
5.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産品和服務。旅遊者人身、財産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住宿經營者對實際經營者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6.受尊重權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旅遊者有權要求為其提供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就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説明或者警示。
8.救助請求權
旅遊者在人身、財産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9.協助返程請求權
包價旅遊合同在旅遊行程中被解除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返程費用。
10.投訴舉報權
旅遊者發現旅遊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旅遊、工商、價格、交通、質監、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旅遊者的主要義務
1.文明旅遊義務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2.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義務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審慎選擇參加旅遊行程或旅遊項目。
4.安全配合義務
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不得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義務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出、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