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
三是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後,各地一律按統一標準執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或變相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擅自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地方,將相應減少財政轉移支付數額或者調減所在地區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擅自提高的減除費用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據悉,通知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作出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還將對稅法修訂涉及的其它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記者 陳二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