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天津市血液中心獲悉,新的《天津市公民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近日正式頒布實施,原《天津市無償獻血公民用血返還辦法》和《天津市公民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明確規定:獻血1000毫升自2005年1月1日起累計計算。
鋻於天津市目前血液形勢和以街頭無償獻血取代計劃指令性獻血的採血模式的轉變,該新辦法主要去除了原辦法中諸如“憑單位全年完成計劃獻血指標證明,其職工可免交用血互助金”等帶有計劃獻血色彩的條例,同時增加了對無償獻血者的用血返還力度。
新辦法規定,公民獻機採成分血,每一單位按800毫升全血計算;同時將用血互助金由原來的3倍降至1倍,並將返還期限由原來的2個月延長至6個月,也即用血互助金自交納之日起6個月內,患者家屬成員取得《無償獻血證》的,退還與獻血量相等量血的用血互助金。此外,新辦法將免交用血互助金人群在原來的“無償獻血者及其相關家屬”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産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而負傷人員”的基礎上,增加了“血液病患者”和“離休幹部”。(記者 任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