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蘇州市將對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
按照原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在城鎮單位就業後,失業保險費徵繳標準為用人單位按使用的城鄉勞動者工資總額的2%繳納,城鎮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為城鎮職工失業保險金同檔標準的三分之二。
這一狀況將於4月1日起改變。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和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農村勞動者與城鎮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同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至此,蘇州市區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和待遇享受標準、發放期限等全部實現統一,為建立健全統籌城鄉的失業保險制度邁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