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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廳規範律師的訴訟代理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0日   來源:河南日報

    “律師代理敏感案件,不得利用媒體進行炒作以引起國內外輿論的不良影響。”在近日召開的全省律師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省司法廳出臺了《關於加強對律師辦理重大、敏感、群體性案件指導監督的意見》,對律師的訴訟代理活動進行了規範。

    《意見》對律師的代理活動設定了一些限制: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能挑詞架訟,激化矛盾,不得參與或建議當事人以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或其他非正常的手段促使案件的解決等。堅決不允許出現律師代理敏感案件促使事態擴大或利用媒體炒作引起國內外輿論不良影響的事件;不允許出現鼓動群眾與政府對抗或釀成群體性事件的問題等。

    《意見》規定,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恰當把握與媒體的關係,對案件謹慎評論,禁止利用媒體發表影響案件結果和公眾情緒的評論,禁止違反紀律與境外組織、媒體接觸。 (記者 張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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